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章程
(核准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Chongqing。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重庆设立的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落实国家战略部署,遵循国际惯例,发挥桥梁、纽带、协调作用,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经贸大厦23、24楼,邮编4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反映诉求和意见;
(二)协助会员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与有关国际经贸组织、商协会和企业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展览会、洽谈会、高层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搭建项目推介、产品交易、投资合作的平台,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四)开展国际经贸市场的信息收集和研究,向会员提供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法律、信息咨询以及商业资信调查等领域的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五)提供国际经贸法律咨询、仲裁、调解、专利和商标代理等法律服务;开展对外经贸游说和摩擦应对,组织、帮助和代理会员企业在海外维权,开展法律抗辩、公关游说、舆论引导和行业磋商,帮助会员企业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为会员办理国际商事文件证明书,涉外商业单据认证,签发一般和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制作ATA单证册,代办领事认证;
(六)组织开展与国际经贸有关的各类专业培训服务,提高会员单位国际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七)利用网站等相关平台,为会员提供常年网上展示、项目对接、产品销售、人才招聘等服务;
(八)加强对会员自律行为的监督,妥善协调会员间的矛盾冲突,促进会员间公平交易,维护自身形象;
(九)积极组织会员参与中国国际商会活动,向其推荐重庆工商界人士和专家加入中国国际商会专业委员会和多双边经贸工作机制,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向中国国际商会反映意见;
(十)在与重庆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海外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十一)致力于本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会的合作,为地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十二)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三)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在重庆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及其他相关机构;
(三)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配合和支持本会开展业务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轻微违反本章程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严重违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审议公告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认同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重视企业诚信建设,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模范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三)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候选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六)提名并任命副秘书长;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年度预算决算,
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关、实体机关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批准;
(六)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秘书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本会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由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专委会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市贸促会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商会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邀请非党员负责人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商会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三)捐赠、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新修订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