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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贸促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3年7月28日重庆市贸促会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简称为重庆市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ongqing Committee,英文简称为CCPIT Chongqing Committee。

第二条 重庆市贸促会是中共重庆市委领导的群团组织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联系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经贸界人士、企业、团体的重要纽带,是重庆市工商界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是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服务全市对外工作大局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为规范委员会工作,增强贸促系统合力,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和行业机构工作规则》《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贸促会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机关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重庆市贸促会主要工作职能:

(一)根据国家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外事工作要求,发挥民间外交的作用,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以经贸活动配合并推动外交、外事工作的开展。

(二)根据国家对外经贸工作的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发展外经贸事业的要求,开展同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经贸界的交往,邀请和接待国(境)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重庆经贸代表团出访。筹划组织重大经贸活动,搭建多双边工商合作平台。联系海外商协会、贸促机构,提升国际贸易投资促进能力。有针对性地推动设立驻国(境)外代表处和重庆商品展示展销中心。

(三)统筹开展全市贸促系统出国(境)办展参展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庆市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国际性展会,联合国际展览机构在国(境)外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联系国内外展览机构,研究发布国际展会动态,引进国际品牌展会来渝举办。代表重庆市承担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世界园艺博览会等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发挥投资促进功能,推动双向投资协调发展。建立投资环境信息采集监测体系,建立与驻渝外国商协会、外企的常态化联系机制,推动引进外资。支持企业对外投资,促进对外投资有序健康发展。负责国(境)外投资政策、投资项目等信息收集发布工作,组织投资项目推介和对接洽谈。开展信息咨询,进行国际经贸规则和形势研判。开展行业企业调研。建立对外贸易投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五)代言工商反映企业诉求。广泛联系企业,向市政府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合法诉求,向企业反馈政府意见,传达政府主张。

(六)开展商事认证和商事法律服务工作。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商事证明、ATA单证册等涉外商贸文件及代办领事认证、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业务。建立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和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家库。为企业提供经贸摩擦预警、知识产权保护、培训与咨询、合规审查、敦促履约等法律服务。参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开展商事仲裁与调解。开展与国(境)外相关法律机构的交流合作。

(七)主管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推进商会改革,健全商会组织机制,探索会员服务新机制,加快构建贸促工作新载体。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庆市贸促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由市级部门相关负责人、区(县)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区(县)贸促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贸易代表人士、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科研院校相关学者专家、企业和团体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委员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经市贸促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可连任。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向重庆市贸促会提出调整申请,可按相关规定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  重庆市贸促会全市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国际合作等思路或建议;

(二)参与重要外事接待、商务洽谈和重要考察访问团组;

(三)参加重要国际经贸会议、展览活动;

(四)参与重点调研、重要项目的评估等活动,积极发挥指导产业发展的智囊作用;

(五)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六)组织承担本地区、本单位(部门)贸促相关工作;

(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各类专题委员会议。

第八条  贸促委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增强国际视野,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发挥作用。

第九条  重庆市贸促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

第十条  重庆市贸促会会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内领导重庆市贸促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重庆市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重庆市贸促会指导全市各区(县)行业贸促工作。

第十二条  重庆市贸促会机关是委员会工作机构,重庆市贸促会办公室负责委员日常联络沟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