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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自华进口的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发布人: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6/06/17  【字体:

欧盟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已收到依据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 (EU) 2016/1036号条例(下称“基本条例”)第5条提出的申诉。申诉称,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PRC”或“中国”)的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存在倾销,并因此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

一、申诉

该申诉由 European Metal Shelving Manufacturers’ Defence Committee(欧洲金属货架制造商保护委员会,下称“申诉人”)于2026年4月27日提出。该申诉是代表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欧盟产业依据基本条例第 5(4) 条提出的。

申诉书的公开版本以及欧盟生产商对该申诉支持程度的分析,可供利害关系方在案卷中查阅。本公告第5.6节说明了利害关系方如何查阅案卷。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调查所涉产品为:

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单元及其组件,即:具有两个平面连接面的钢立柱,以及无焊接立柱连接件的钢横梁;其中,货架单元包括上述任何一种组件,不论是否带有层板(且不论层板材料为何)。

该产品目前归入以下 CN 编码:

  • ex 9403 20 80(TARIC 编码 9403 20 80 20)——“其他金属家具”

  • ex 9403 99 10(TARIC 编码 9403 99 10 20)——“金属家具零件”

上述产品下称“被调查产品”。

任何希望就产品范围提交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在本公告发布日期起10日内提交

三、倾销指控

被指控存在倾销的产品是指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有关国家”)的被调查产品,亦称“涉案产品”,目前归入以下 CN 编码:

  • ex 9403 20 80(TARIC 编码 9403 20 80 20)

  • ex 9403 99 10(TARIC 编码 9403 99 10 20)

CN 编码和 TARIC 编码仅供参考,不妨碍后续税则归类的变更。本次调查的范围以本公告第2节中对被调查产品的定义为准。

申诉人主张,由于中国境内存在基本条例第 2(6a)(b) 条所称的重大扭曲,因此不宜采用中国国内价格和成本。

为证明重大扭曲的存在,申诉人援引了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中重大扭曲情况用于贸易救济调查的委员会工作人员工作文件》中的信息。申诉人特别主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似乎受到多个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章节所述因素:

  • 国家的一般性存在;

  • 破产法与财产法;

  • 与土地、能源、资本、原材料及劳动力有关的扭曲。

申诉人尤其引用了该工作文件第三部分第14节,其中详细说明了钢铁行业中存在的扭曲。

对于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申诉人还强调,中国的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行业及其上游行业被直接纳入例如“十四五规划”之类的政策扶持范围。此外,申诉人还援引委员会近期对钢铁产品开展的调查,称这些调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大量政府干预,导致资源配置无法按照市场原则有效进行。

因此,根据基本条例第 2(6a)(a) 条,倾销指控基于如下比较方法:

将依据反映无扭曲价格或基准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构建的出厂价层面的正常价值,与被调查产品出口至欧盟时的出厂价层面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申诉人指出,印度尼西亚是构建正常价值的一个适当代表国。

基于该比较所计算的倾销幅度对有关国家而言是显著的。

鉴于现有信息,委员会认为,根据基本条例第 5(9) 条,已有充分证据表明,由于重大扭曲影响价格和成本,使用有关国家国内价格和成本并不适当,因此有理由依据基本条例第 2(6a) 条发起调查。

该国家报告可供利害关系方在案卷中查阅,也可在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上查阅。

四、损害与因果关系指控

(一)损害与因果关系指控

申诉人提供了证据,表明来自有关国家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整体上有所增加,无论按绝对数量还是按市场份额计算均是如此。

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除其他后果外,对欧盟产业的以下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

  • 销售数量

  • 价格水平

  • 市场份额

从而对欧盟产业的整体表现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扭曲指控

申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表明在有关国家,被调查产品所涉及的原材料可能存在扭曲。

根据申诉中的证据:

  • 冷轧钢卷

  • 热镀锌钢卷

这两种原材料分别约占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的 45% 和 57%,在有关国家均受到取消增值税退税的影响。

在将代表性国际市场价格——尤其是 S&P Global Trade Atlas 数据库中显示的价格——与有关国家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这些原材料扭曲似乎导致相关价格显著低于基本条例第 7(2a) 条第二款所指的代表性国际市场价格。

因此,根据基本条例第 7(2a) 条,本次调查将审查所称扭曲,以评估在相关情况下,是否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率就足以消除损害。

如果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基本条例第 7(2a) 条涵盖的其他扭曲,调查也可能涵盖这些扭曲。

五、程序

在通知成员国后,委员会已认定该申诉系代表欧盟产业提出,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理由发起程序,因此委员会现依据基本条例第 5 条正式发起调查。

本次调查将确定:

1、原产于有关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

2、倾销进口是否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结论为肯定,调查还将审查根据基本条例第 21 条,征收措施是否不符合欧盟利益。

为确定基本条例第 7(2a) 条是否适用,调查还将根据基本条例第 7(2b) 条进行欧盟利益测试。

(一)调查期和考察期

对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将涵盖以下期间: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下称“调查期”)

与损害评估相关的趋势审查将涵盖以下期间:2022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下称“考察期”)

(二)对申诉和立案的评论

任何希望就申诉(包括与损害和因果关系有关的问题)或就立案的任何方面(包括对申诉支持程度)发表评论的利害关系方,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7 日内提交。

任何有关立案问题的听证请求,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倾销认定程序

邀请有关国家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参加委员会调查。

1、对出口生产商的调查

(a) 抽样

鉴于本程序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生产商数量可能较多,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选取样本的方式,将接受调查的出口生产商数量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该程序亦称“抽样”)。抽样将依据基本条例第 17 条进行。

为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以及在需要时选取样本,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通过以下地址的 TRON.tdi 提交其公司信息: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D755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

关于 TRON 的访问信息,见下文第 5.6 和 5.8 节。

为获取其认为对选择出口生产商样本所必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已联系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并可能联系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协会。

如有必要进行抽样,出口生产商可依据其对欧盟出口量中在可用时间内可合理调查的最大代表性出口数量进行选取。所有已知出口生产商、有关国家主管机关以及出口生产商协会,将由委员会通知样本选取结果;如适当,也可通过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进行通知。

委员会收到选择出口生产商样本所需信息后,将通知有关各方其是否被纳入样本。被抽中的出口生产商须在收到被纳入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完整问卷,除非另有说明。

委员会将把反映样本选择情况的说明加入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对样本选择的任何评论,须在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提交。

出口生产商问卷副本可在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以及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获取: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877

该问卷还将提供给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协会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

在不影响基本条例第 18 条可能适用的前提下,那些同意被纳入样本但最终未被选中的出口生产商,将被视为合作但未抽样的出口生产商。在不影响下文 5.3.1(b) 节的情况下,适用于此类合作但未抽样出口生产商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不会高于样本内出口生产商所确定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

(b) 未纳入样本的出口生产商的个别倾销幅度

根据基本条例第 17(3) 条,合作但未纳入样本的出口生产商可请求委员会为其确定个别倾销幅度。

希望申请个别倾销幅度的出口生产商,必须填写问卷,并在样本选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妥善提交,除非另有说明。出口生产商问卷副本可在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以及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获取: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877 

委员会将审查是否可根据基本条例第 9(5) 条,对合作但未纳入样本的出口生产商给予个别税率。

但是,申请个别倾销幅度的合作但未抽样出口生产商应注意:如果需要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数量(包括样本内企业)过多,致使该项确定工作构成过重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则委员会仍可能决定不确定其个别倾销幅度。

2、对适用重大扭曲规则国家的附加程序

在不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前提下,邀请所有利害关系方就基本条例第 2(6a) 条的适用表明意见、提交信息并提供支持证据。除非另有说明,该等信息和支持证据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7 日内提交给委员会。

特别是,委员会邀请所有利害关系方就申诉中列明的投入品和协调制度(HS)编码发表意见,提出适当的代表国建议,并提供这些国家中被调查产品生产商的身份信息。该等信息和支持证据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

根据基本条例第 2(6a)(e) 条,委员会将在立案后不久,通过向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加入说明的方式,告知调查各方其拟用于依据第 2(6a) 条确定正常价值的相关来源,包括在适用情况下拟选取的适当代表性第三国。调查各方将有 10 日时间就该说明发表评论。

为最终选定适当的代表性第三国,委员会将审查这些第三国是否:

  • 与有关国家具有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

  • 存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相关数据是否易于获取。

如存在多个代表性第三国,在适当情况下,将优先选择具有适当社会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根据委员会掌握的信息,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可能适当的代表性第三国。

在此背景下,要求有关国家内所有生产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材料(原材料和加工材料)及能源信息。该信息须通过 TRON.tdi 以下地址提交: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D755_INFO_ON_INPUTS_FOR_EXPORTING_PRODUCER_FORM

关于 TRON 访问信息,见下文第 5.6 和 5.8 节。

此外,任何根据基本条例第 2(6a)(a) 条,为估值成本和价格而提交的事实性信息,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5 日内提交。此类事实信息必须仅取自可公开获得的公共来源。

3、对非关联进口商的调查

邀请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至欧盟的非关联进口商参与本次调查。

鉴于本程序中涉及的非关联进口商数量可能较多,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选取样本的方式,将接受调查的非关联进口商数量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亦称“抽样”)。抽样将依据基本条例第 17 条进行。

为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以及在需要时选取样本,所有非关联进口商或其代表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向委员会提交本公告附件中要求的公司信息。

为获取其认为对选择非关联进口商样本所必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可联系任何已知的进口商协会。

如有必要进行抽样,进口商可依据其在欧盟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中在可用时间内可合理调查的最大代表性销售量进行选取。

委员会收到选择样本所需信息后,将通知有关各方其关于进口商样本的决定。委员会还将把反映样本选择情况的说明加入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对样本选择的任何评论,须在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提交。

为获取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委员会将向被抽中的非关联进口商提供问卷。除非另有说明,该等当事方须在收到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完整问卷。

进口商问卷副本可在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以及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获取: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877

(四)损害认定程序及对欧盟生产商的调查

损害认定必须基于积极证据,并涉及对以下因素的客观审查:

  • 倾销进口数量

  • 其对欧盟市场价格的影响

  • 以及这些进口对欧盟产业造成的后果性影响

为确定欧盟产业是否受到损害,邀请被调查产品的欧盟生产商参与委员会调查。

鉴于涉及的欧盟生产商数量较多,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决定通过抽样方式,将接受调查的欧盟生产商数量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抽样依据基本条例第 17 条进行。

委员会已初步选定一组欧盟生产商样本。相关细节可在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获取。邀请利害关系方就该初步样本发表评论。

此外,任何其他欧盟生产商或其代表,如认为有理由应被纳入样本,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联系委员会。对初步样本的所有评论也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提交,除非另有说明。

委员会将通知所有已知欧盟生产商及欧盟生产商协会最终被选入样本的公司。

被抽中的欧盟生产商须在收到其被纳入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完整问卷,除非另有说明。

欧盟生产商问卷副本可在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以及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获取: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877

(五)在存在原材料扭曲指控情况下的欧盟利益评估程序

在存在基本条例第 7(2a) 条所指原材料扭曲的情况下,委员会将根据基本条例第 7(2b) 条进行欧盟利益测试。

邀请利害关系方提供一切相关信息,以便委员会确定是否符合欧盟利益,按照基本条例第 7(2a) 条设定措施水平。

特别邀请利害关系方提供关于以下事项的任何信息:

  • 有关国家的闲置产能

  • 原材料竞争情况

  • 对欧盟企业供应链的影响

如缺乏合作,委员会可能得出结论认为,适用基本条例第 7(2a) 条符合欧盟利益。

无论如何,委员会将依据基本条例第 21 条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

邀请以下各方就欧盟利益向委员会提供信息:

  • 欧盟生产商

  • 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

  • 用户及其代表协会

  • 工会

  • 消费者代表组织

有关欧盟利益评估的信息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7 日内提交,除非另有说明。该等信息可以自由格式提交,也可以通过填写委员会编制的问卷提交。问卷副本,包括被调查产品用户问卷,可在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中以及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获取: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877

依据基本条例第 21 条提交的信息,只有在提交时附有事实证据支持时,委员会才会予以考虑。

(六)利害关系方

为参与调查,利害关系方——如出口生产商、欧盟生产商、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消费者代表组织——必须证明其活动与欧盟产业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或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涉案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已根据上文第 5.3.1、5.3.3 和 5.4 节所述程序提供信息的出口生产商、欧盟生产商、进口商及代表协会,如其活动与欧盟产业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或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涉案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则将被视为利害关系方。

本节第一段所述的其他各方,只有在其主动表明身份后,且证明其活动与欧盟产业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或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涉案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时,方可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被认定为利害关系方并不影响基本条例第 18 条的适用。

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案卷通过 TRON.tdi 提供,地址如下: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

请按照该网页上的说明申请访问权限。

(七)向委员会调查部门申请听证的可能性

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可请求委员会调查部门举行听证。

任何听证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求理由,以及利害关系方希望在听证中讨论事项的概要。听证将仅限于利害关系方事先书面提出的问题。

听证时限如下:

为在临时措施实施期限前举行的听证:

  • 请求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 听证通常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举行。

在临时披露阶段之后:

  • 请求应在临时结论或信息文件披露之日起 5 日内提出。

  • 听证通常将在披露通知之日或信息文件日期起 15 日内举行。

在终裁披露阶段:

  • 请求应在最终披露之日起 3 日内提出。

  • 听证通常将在评论最终披露所给予的期限内举行。

  • 如果存在补充最终披露,则应在收到补充最终披露后立即提出请求。听证通常将在就该披露提交评论的期限内举行。

上述期限安排不影响委员会在适当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接受逾期听证请求的权利,也不影响委员会在适当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拒绝听证请求的权利。如委员会拒绝听证请求,将告知有关当事方拒绝理由。

原则上,听证不用于提交尚未载入案卷的事实信息。然而,为了良好行政管理并使委员会推进调查,利害关系方在听证后可能被要求提交新的事实信息。

(八)书面提交、已填问卷和往来函件的提交说明

向委员会提交用于贸易救济调查的信息不得侵犯版权。利害关系方在向委员会提交受第三方版权保护的信息和/或数据之前,必须取得版权所有人的明确许可,明确允许委员会:

a. 为本贸易救济程序之目的使用该信息和数据;以及

b. 以使利害关系方能够行使其抗辩权的形式,将该信息和/或数据提供给本调查中的其他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所有书面陈述,包括本公告要求的信息、已填问卷和往来函件,如申请保密处理,均应标注为 “Sensitive”(敏感)。调查过程中提交信息的各方应对其保密申请说明理由。

提交“Sensitive”信息的当事方,必须根据基本条例第 19(2) 条提供其非保密摘要,并标注为 “For inspection by interested parties”(供利害关系方查阅)。该摘要应足够详细,以便合理理解保密提交信息的实质内容。

如提交保密信息的一方不能充分说明保密请求的合理原因,或未按要求的格式和质量提供非保密摘要,委员会可不予考虑该信息,除非可从适当来源令人满意地证明该信息正确。

邀请利害关系方通过 TRON.tdi 提交所有材料和请求: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

其中包括:

  • 作为利害关系方登记的请求

  • 扫描版授权委托书

  • 认证页

通过 TRON.tdi 或电子邮件提交材料,即表示利害关系方同意适用于电子提交的规则,该规则载于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发布的文件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N TRADE DEFENCE CASES》。

利害关系方必须注明其:

  • 名称

  • 地址

  • 电话号码

  • 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并应确保所提供的电子邮箱为可正常使用且每日查收的正式商务邮箱。

一旦提供联系方式,委员会将仅通过 TRON.tdi 或电子邮件与利害关系方联系,除非其明确要求委员会以其他方式发送所有文件,或文件性质要求使用挂号邮件。

关于与委员会通信的更多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 TRON.tdi 和电子邮件提交材料的原则,利害关系方应查阅上述通信说明文件。

委员会通信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Directorate G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Ë

TRON.tdi: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 

Email: TRADE-AD755-SHELVES-DUMPING@ec.europa.euTRADE-AD755-SHELVES-INJURY@ec.europa.eu 

(九)进口登记

委员会拟在本调查早期即指示海关机关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进口进行登记。此举可能导致对已登记进口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关于使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进口受登记约束的法规,将适时公布。

六、调查时间表

根据基本条例第 6(9) 条,本次调查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年内完成,但最长不得超过 14 个月。

根据基本条例第 7(1) 条,临时措施最迟可在本公告发布后 7 个月内实施,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 8 个月。

根据基本条例第 19a 条,委员会将在实施临时措施前 4 周告知有关拟征收临时税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将获得 3 个工作日书面评论计算准确性。

如委员会拟不征收临时税而继续调查,则将在基本条例第 7(1) 条规定期限届满前 4 周,以信息文件形式通知利害关系方不征税决定。

利害关系方通常将获得:

  • 15 日

对临时结论或信息文件提出书面评论;

  • 10 日

对最终结论提出书面评论;

除非另有说明。如有补充最终披露,将在该披露中说明书面评论期限。

七、信息提交

原则上,利害关系方只能在本公告第 5 节和第 6 节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信息。对于这些章节未涵盖的其他信息,提交时间应遵循以下安排:

  • 用于临时结论阶段的任何信息,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0 日内提交,除非另有说明。

  • 除非另有说明,利害关系方不得在对临时结论或信息文件评论截止日之后再提交新的事实信息。超过该期限后,只有在能够证明新事实信息为反驳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所必需,且该信息能够在可用时间内得到核查的情况下,方可提交。

  • 为在强制性期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不接受在最终披露评论截止日之后,或如适用,在补充最终披露评论截止日之后提交的材料。

八、对其他方提交材料发表评论的可能性

为保障抗辩权,利害关系方应有机会就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发表评论。但在发表评论时,利害关系方只能针对其他利害关系方材料中提出的问题,不得提出新问题。

相关评论应按以下期限提交:

  • 对其他利害关系方在临时措施实施期限前提交的信息发表评论,最迟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 75 日前提出,除非另有说明。

  • 对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临时结论或信息文件披露后提交信息的评论,应在对临时结论或信息文件发表评论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提交,除非另有说明。

  • 对其他利害关系方就最终披露后提交信息的评论,应在对最终披露发表评论期限届满后 3 日内提交,除非另有说明。若存在补充最终披露,则对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披露提交信息的评论,应在对此披露发表评论期限届满后 1 日内提交,除非另有说明。

上述期限安排不影响委员会在适当理由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利害关系方补充提交信息的权利。

九、本公告所载期限的延长

对本公告规定期限的延期请求,原则上仅可在特殊情况下提出,且只有在充分说明正当理由后才会获准。

无论如何,对问卷答复期限的延期通常仅限于 3 日,一般不超过 7 日。

对于立案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提交期限,延期通常限于 3 日,除非证明存在特殊情况。

十、不合作

如任何利害关系方拒绝提供必要信息、未在期限内提交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可根据基本条例第 18 条,依据可获得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临时或最终裁定。

如发现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该等信息可被忽略,并可改用可获得事实。

如利害关系方不合作或仅部分合作,从而导致依据基本条例第 18 条采用可获得事实,则该方所得结果可能比其充分合作时更为不利。

未提交电子化答复本身不应被视为不合作,前提是利害关系方证明按要求提供电子化答复将导致不合理的额外负担或额外成本。在此情况下,该利害关系方应立即联系委员会。

十一、听证官

利害关系方可请求贸易程序听证官介入。听证官审查以下事项:

  • 查阅案卷请求

  • 文件保密争议

  • 延期请求

  • 以及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涉及利害关系方和第三方抗辩权的其他请求

听证官可组织听证,并在利害关系方与委员会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以确保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权得到充分行使。向听证官提出的听证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求理由。听证官将审查请求理由。只有在相关问题未能及时与委员会部门解决时,才会安排此类听证。

任何请求都必须及时、迅速提出,以免妨碍程序有序进行。为此,利害关系方应在出现需要听证官介入的事件后尽早提出请求。

如听证请求是在本公告第 5.7 节所规定期限之外提出,听证官还将审查迟延请求的原因、所涉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些问题对抗辩权的影响,同时适当兼顾良好行政管理和调查及时完成的利益。

更多信息及联系方式可在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听证官页面查询: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contacts/hearing-officer_en

十二、个人数据处理

本调查中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均将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EU) 2018/1725 号条例处理。

关于委员会贸易救济活动框架下个人数据处理情况的数据保护声明,可在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网站查阅:https://europa.eu/!vr4g9W

附件:

  • “Sensitive”版本

  • “For inspection by interested parties”版本

 

关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螺栓式和无螺栓式钢制货架进口的反倾销程序

非关联进口商抽样选取信息表

本表旨在协助非关联进口商答复立案公告第 5.3.3 点中提出的抽样信息要求。

“Sensitive”版本和“供利害关系方查阅”版本均应按照立案公告中的要求提交给委员会。

1. 身份和联系方式

请提供贵公司的以下信息:

  • 公司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地址

  • 电话

2. 营业额和销售量

请列明在调查期内,贵公司的以下金额/数量信息(单位:欧元 EUR / 件数):

  • 公司总营业额(欧元)

  • 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额和进口量

  • 被调查产品所有原产地的进口额和进口量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后,在欧盟市场转售被调查产品的金额和数量

表头如下:

项目单位数量金额(欧元 EUR)
贵公司总营业额(欧元 EUR)  
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  
被调查产品进口(所有原产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后在欧盟市场转售的被调查产品  
 

3. 贵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活动

请详细说明贵公司以及所有关联公司(请列出并说明其与贵公司的关系)中,参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和/或销售(出口和/或国内销售)的公司的具体活动。此类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

  • 采购被调查产品

  • 以分包方式生产被调查产品

  • 加工被调查产品

  • 贸易经营

表格如下:

公司名称及所在地活动与贵公司的关系
 

4. 其他信息

请提供公司认为有助于委员会选取样本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5. 认证声明

公司提供上述信息,即表示同意其被纳入样本的可能性。若公司被选入样本,则需填写问卷,并接受委员会赴其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其答复。

如果公司表示不同意其可能被纳入样本,则将被视为未在调查中合作。委员会对于不合作进口商的认定将依据可获得事实,结果可能比其合作时更为不利。

  • 授权官员签字:

  • 授权官员姓名及职务:

  • 日期:

来源:贸易救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