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集中审结多起涉华337调查案件,所有涉案中方企业均获得利好裁决。案件涉及半导体、无线通信、智能电子、射频器件等高精尖产业,涉案主体囊括大疆、联想、一加科技、康希通信等行业龙头企业及优质中小科创企业。4月集中取得的多案阶段性胜利,彰显出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整体实力稳步提升。
纵观本轮337案件的裁决结果不难发现,这些有利裁决并非源于ITC的实质性非侵权判定,而是通过原告撤诉与商业和解达成的“程序性双赢”。这一轮程序性胜利的集中爆发,折射出中国出海企业应诉策略的蜕变与成熟:
一方面,法务防御由“被动应战”转向“主动抗辩”,专业化的涉外法务团队构筑起坚实的防御生态,能够通过精准的专利反查与法律围攻实现攻防转换,直接逼退原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由“消极妥协”转向“商业博弈”:出海企业不再盲目陷入跨国诉讼的消耗战,而是将法律筹码转化为谈判筹码,以最优的商业成本平稳、高效地化解贸易纠纷。
例如,在337-TA-1413案中,虽然行政法官已于2026年1月裁定我国企业不构成侵权,为我方赢得了关键的阶段性胜利,但申请方依然保有复审、上诉、平行诉讼等诉讼权利。面对潜在的跨国诉讼拉锯战,我国企业并未盲目“恋战”,而是为了彻底消除后患、锁定胜局,于今年4月与申请方达成全面和解协议,从而直接推动了案件的程序性终结。
然而,在全面胜诉的“光环”背后,潜藏的“阴霾”仍在蔓延。多数和解协议往往附带专利交叉许可、产品市场限价、部分品类停售等限制性商业条款,极易掣肘我国企业的海外战略布局;另一方面,原告撤诉大多源于自身专利存在瑕疵、证据不足等自身问题,并非认可我方产品合规性,未来一旦补齐证据,随时可能卷土重来、再度发难。尤其在半导体、人工智能、无线通信等核心战略科技领域,海外企业专利维权力度持续加码,337调查依旧是其在美国市场遏制我国高新产业出海的主要工具,长期专利博弈局势依旧严峻。
就在国内企业迎来337调查集中胜诉的阶段性红利期之际,美国ITC释放出规则修订信号,悄然拉高了后续337应诉的合规门槛。2026年4月30日,ITC正式公布法规修订草案,拟对《联邦行政法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该拟议规则修订的核心法律要求是:在337调查及相关附属程序启动之初,当事方必须提交一份独立的披露声明,主动识别并披露在调查中拥有所有权、控制权或财务利益的非政府当事方的幕后实体。
披露对象主要包括:母公司与股权所有者、合法权利持有人[1]、第三方诉讼融资主体、能够决定该337诉讼的推进、策略或和解决策的决策控制者。目前的拟议规则仅要求“识别和披露这些实体的身份”,现阶段暂无需提交完整资金合作协议。

此次新规出台有着明确的行业监管背景,在当下美国专利诉讼市场中,第三方资本资助发起的维权诉讼占比持续攀升,不少商业资本借助隐蔽出资方式挑起专利争端,通过诉讼施压达成专利授权、索要高额和解金等商业目的,极大扰乱正常国际贸易秩序,此次拟议新规正是美国国会及监管机构旨在整治行业乱象、强化诉讼透明度的重要举措。ITC推行此项规则主要是为实现三大监管目标:
排查办案人员利益冲突,保障调查审理公平公正;
厘清案件真实权益主体,还原专利诉讼真实诉求;
提升纠纷和解透明度,推动行业良性协商解决争端。
新规落地后,将彻底打破第三方诉讼资本隐身运作的行业现状,同时以往依靠隐蔽资本资助批量发起专利维权诉讼的模式将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我国应诉企业而言,此项拟议新规将同时带来机遇与合规风险。
从积极层面来看,信息全面披露能够帮助应诉企业精准研判对手诉讼真实目的,区分正常专利维权与资本恶意诉讼(例如“专利流氓”),在谈判和解、庭审抗辩中掌握更多主动权,同时也能辅助行业甄别劣质专利诉讼,减少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但拟议规则之下潜藏的、针对我国应诉企业的多重合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首先,企业应诉过程中,内部关联主体、海外合作机构、商业资金往来等涉密经营信息或将被强制公开,极易导致商业秘密、海外市场布局、产品研发策略等核心信息外泄。特别是,对于某些未上市、对股权架构高度保密或拥有特殊财务背景的应诉企业而言,履行披露义务无异于主动刺破了自身商业安全“防弹衣”。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其自身核心商业机密被迫披露所带来的次生风险,将远大于因对手披露资金来源所获取的边际收益。
其次,拟议新规大幅加重案件应诉流程与材料筹备压力,337调查本身审理节奏紧凑,额外的信息披露流程会进一步拉长应诉周期,持续抬升企业的时间、人力及合规运营成本。
除此之外,拟议规则所带来的“交叉污染”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如果我国应诉企业间存在联合应诉基金或类似的应诉费用援助方(例如,由行业协会统筹制定应诉策略、存在财政资金直接或间接补贴全部或部分律师费),这些情形均极有可能触发拟议规则中的穿透式信息披露要求。而一旦前述财政支持在337调查中被迫曝光,该信息极有可能被美国国内产业起诉方用作核心证据,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对我国涉案企业发起新的反补贴调查。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该财政支持被美方认定具有行业专向性,该证据链可能被跨案“复用”,进一步被用于针对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中国企业的贸易调查。
根据美国反补贴法律体系,认定“政府补贴”的核心要素包括三个:政府财政资助、受补贴者获得利益、专向性。在以往美国对华多起反补贴调查中,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向企业发放的“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反倾销诉讼专项补贴资金”,已经多次被美方认定为构成可抵销补贴的“专项性项目”(具体表现为“政府提供直接拨款”或“放弃应收收入”)。337诉讼费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如果这笔巨额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实体或协会出资,美方极易认定:该措施直接免除了企业本应自行承担的经营开支,从而在法律上直接满足了反补贴认定中“获得利益”的法定要件。
不过,这项拟议新规在美国国内也引发了诸多反对声音,或将延缓规则落地节奏,甚至可能迫使ITC迫于行业游说压力而搁置、撤回该项拟议规则。由于拟议规则最终能否生效仍存在变数,这也意味着我国出海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规则审议流程,以便预留充足的合规应对空间。
综合当前行业整体局势分析,此轮337涉华案件集中结案潮,是我国高新产业涉外知识产权应诉能力提升的阶段性成果,能够为企业稳固美国市场、拓展海外业务提供良好契机。从长远布局来看,一方面,我国企业还需理性看待程序性结案结果,深度梳理和解协议的潜在限制条款,提前做好市场经营规划,持续推进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完善海内外专利全球布局,从根源上降低专利侵权纠纷概率;另一方面,企业和其他337调查参与方也需第一时间研读ITC的拟议披露规则并持续跟进该规则审议程序和结果,提前梳理企业海外合作主体、商业资金往来脉络,搭建涉外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健全涉外诉讼全流程的信息管理及合规审查机制。
在全球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持续重构的大背景下,我国出海企业唯有兼顾应诉实战能力与前沿政策研判能力,平衡市场拓展与合规经营两大核心需求,才能在日趋复杂的国际专利博弈中站稳脚跟,稳步推动本土高新产业的全球化布局。
标注:
1.合法权利持有人是指,除申请人外,任何对诉讼中指控的不公平行为(如涉案专利)拥有合法提起调查权利的个人或实体(例如共同专利权人)。
来源:华商律师
作者:叶姝欐,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业务领域:跨境贸易合规(出口管制、制裁及跨境贸易合规)、境内外收并购及重组清算、商事争议解决等。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的学术性观点,不作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