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印尼,不少企业在员工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时,往往抱有一个经验判断:“试用期嘛,不合适直接让他走,不需要赔偿。”这一认知在中国语境下或许有一定实践基础,但在印尼法律体系下,却往往并不成立。
从印尼劳动法院Pengadilan Hubungan Industrial,简称PHI,及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简称MA的判决实践来看,“试用期内辞退无需补偿”并不是一条可以简单适用的规则。其成立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旦在合同类型选择、条款设计或解雇程序上出现偏差,企业原本预期的零成本退出安排,实践中恐无法实现。
(一)试用期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印尼劳动合同分为两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erjanjian Kerja Waktu Tertentu,简称PKWT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erjanjian Kerja Waktu Tidak Tertentu,下称PKWTT。
根据第2003年第13号劳动法UU No. 13 Tahun 2003,以下简称《劳动法》第60条第(1)款,以及2021年《就业创造法》UU No. 11 Tahun 2020,即Omnibus Law的相关条款,试用期masa percobaan仅可在PKWTT中约定,且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以书面形式载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在同一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
针对PKWT,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PP No. 35 Tahun 2021,以下简称PP 35/2021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PKWT不得约定试用期。若违反上述规定,该试用期条款依法无效batal demi hukum,那么员工的工作年限应自入职第一日起计算,而非试用期结束之日。
(二)试用期内解雇有程序要求
即便在合法设立试用期的PKWTT框架下,雇主在试用期内实施解雇也须遵守法定程序。根据PP 35/2021第37条第(4)款,有别于正式员工解雇的14个工作日通知期,试用期内解雇的书面通知须在解雇生效前至少7个工作日送达员工。
此外,雇主完成解雇后,还须依规向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试用期内解雇与补偿义务
在符合前述条件的PKWTT框架下,雇主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无需支付离职金uang pesangon及任职奖励金uang penghargaan masa kerja。该裁判立场亦得到印尼劳动法院与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的印证,相关判例规则将在后文予以具体阐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需支付离职金并不等同于不存在任何支付义务。雇主仍须结清员工试用期内应得的全部薪酬(包括试用期内工资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另有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典型判例解析——虽约定试用期,但解除合同的雇主仍被判赔偿的情形
法律条文所设置的试用期免赔空间,在司法实践中有边界。以下梳理三类常见的误判情形,并结合已公开的司法判决加以说明。
(一)情形一:PKWT中约定试用期,解雇后雇主仍须支付补偿金
典型判例:印尼最高法院第289K/Pdt.Sus-PHI/2024号判决
本案中,某外资企业与员工N订立了为期一年的PKWT,但合同中额外约定了试用期条款。员工入职仅三个月,公司便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为由,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补偿。
一审劳动法院驳回了员工的索赔请求,但最高法院MA撤销了该判决,认定:既然雇主选择以PKWT作为劳动关系形式,即受PKWT制度规则约束——PKWT中不得设置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须依法支付补偿。MA最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超过印尼盾300万元的补偿金。
本案的核心逻辑在于:合同性质决定法律后果。雇主不能在适用PKWT的同时,又援引仅适用于PKWTT的试用期制度来主张免责。PKWT提前解除,无论理由为何,均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ganti rugi,金额按已履行合同期限比例计算。
(二)情形二:PKWT提前解除,须支付剩余期限补偿
典型判例:印尼最高法院第646K/Pdt.Sus/2012号判决
本案中,某公司在员工PKWT尚未到期前,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拒绝支付任何补偿。最高法院认定该解雇行为不合法,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约印尼盾6300万元的赔偿金(相当于剩余合同期限的工资总额)。
本案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PKWT是具有期限约束力的合同,PKWT中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无效,因为其违反劳动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雇主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须赔偿员工损失。该原则在后续涉PKWT提前解除的案件中被反复援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情形三:PKWTT下试用期合法,但程序瑕疵致解雇无效
参考判例:雅加达中部地区劳动法院第235/Pdt.Sus-PHI/2016/PN.Jkt.Pst号判决
本案中,劳动法院明确确认:在PKWTT框架下合法设定的试用期,雇主有权基于考核结果在期内解雇员工,且无需支付离职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试用期的设置是对双方权利的合法安排,在此期间的解雇不产生离职金请求权。
然而,上述法院的判决也揭示了一个风险:若雇主未按规定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书面解雇通知,或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例如仅口头告知),则即便实体上具有合法解雇依据,程序瑕疵仍可能导致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进而产生赔偿义务。这在涉及外资管理人员、高管级别员工的案件中尤为值得关注。
三、风险图谱:几类常见的操作误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是外资企业在印尼用工管理中最为常见的误区,需重点关注:
1.在PKWT合同中擅自加入试用期条款,误以为试用期内可随时辞退且无需补偿;
2.对PKWT员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提前解约,却未依法支付按已履行期限计算的补偿金;
3.在PKWTT框架下设置了试用期,但在试用期内解雇时未依规发出书面通知,或通知期不足7个工作日;
4.在公司规章制度Peraturan Perusahaan或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补偿设定高于印尼法规强制要求的最低法定标准,解雇成本增加;
5.试用期超过3个月,或对同一员工约定多次试用期,导致相关条款全部归于无效。
四、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在印尼经营的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关注以下几个维度:
1. 明确劳动合同类型,审慎选择用工形式
PKWT与PKWTT在适用范围、解除条件及补偿义务上存在根本差异。若企业希望通过试用期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应选用PKWTT,并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规范载明试用期条款;若选用PKWT,则应摒弃试用期条款,并充分评估提前解约可能产生的赔偿成本。
2. 规范解雇通知流程,留存书面证据
试用期内解雇须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并说明理由。通知书应通过可留存送达记录的方式送达(如书面签收或挂号邮件),避免日后在纠纷中陷入举证困境。同时,须在解雇完成后依规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定期审查公司规章与合同文本
印尼劳动法律体系历经多次修订,企业现行的劳动合同模板、公司规章制度或集体劳动协议PKB中,可能存在与现行法规相悖的条款——尤其是在《创造就业法》及PP 35/2021实施后,部分旧有文本已不再适用。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合规审查,以规避潜在的文本风险。
4. 解雇前评估潜在的特殊保护情形
印尼法律对特定类别员工设有额外保护,即便处于试用期内,解雇行为亦受约束。例如,禁止以雇员怀孕怀孕、参与宗教、工会活动为理由实施解雇;此类解雇不受试用期免责规则保护,且可能构成违法解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印尼劳动法律体系在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强的劳动者保护倾向,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亦倾向于对保护性条款作宽泛解释。对于雇主而言,试用期内可自由辞退这一认知过于简化,其背后隐藏的法律前提与程序约束,极易在操作层面被忽视。
在印尼劳动法律体系下,雇主若在劳动合同类型选用、解雇程序履行任一环节存在瑕疵,即可能触发本可避免的法定赔偿责任。印尼最高法院第 289K/Pdt.Sus-PHI/2024 号判决已明确传递核心裁判导向:劳动合同的形式选择具有决定性法律意义,其直接锁定双方权利义务边界,进而决定解雇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应法律后果,雇主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类型对应的法定规则,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司法评价与赔偿责任。
建议有意在印尼设立或已在当地运营的企业,在制定招聘政策、设计合同框架及规划人员优化方案时,事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用工安排符合印尼现行法律要求,有效控制潜在的法律与财务风险。
来源:印尼投资
作者:
李佳琳,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联系方式:lijl@topwe-law.com
刘欣怡,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联系方式:liuxy@topwe-law.com
原创声明:本文系印尼投资独家原创内容,文中涉及的政策对比数据、案例复盘、法律条款解析等核心内容均为团队独立研究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