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选(指)定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员选(指)定操作流程,确保调解程序对当事人和调解员更为公平公正,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12)》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调解员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每一起案件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特殊情况,根据案件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调解中心同意,可选择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案件。
第二条 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调解中心代为指定。
第三条 调解员选(指)定程序。
(一)调解员原则上从本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中选(指)定。
(二)当事人意见一致共同选定的调解员,即为本案调解员。
(三)当事人各自选择一名调解员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调解员人选有异议的,由本调解中心主持各方当事人就调解员人选进行协商。具体办法如下:
各方当事人可各自推选5名候选调解员人选,若有1名人选重合,则该人选即为本案调解员;若推荐的候选调解员人选有2名以上重合的,则根据推荐顺序靠前的人选确定调解员;若推荐的候选调解员没有重合,且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本调解中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最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原则指定一名调解员。
第四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更换调解员的,需要向本调解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调解中心应向其他当事人征求意见,如各方皆同意更换,则由各方当事人另行选择一名调解员继续调解;如更换要求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本调解中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最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原则另行指定一名调解员。
第五条 本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调解员不能担任案件调解工作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另行选择一名调解员继续调解。
第六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调解中心在指定调解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和最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原则在调解员名册中指定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同等条件下,由本调解中心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调解员人选。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调解员。在调解员名册之外选择调解员的,当事人应征得调解中心的确认,并提交该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的方式等信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名册之外的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年龄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如各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员名册之外选择调解员,且不能达成一致的,本调解中心应在调解员名册中指定一名调解员。
如本调解中心认为在调解员名册之内不能指定调解员的,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按照最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原则,通过协商、推荐、选择、指定等方式确定调解员。
第九条 接受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及时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本调解中心应向各方当事人充分告知法律后果,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披露的信息可以要求调解员回避,并另行选定调员。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9日起试行。
附件:调解员选定表
附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选定表
|
案由/案号 |
|
||||
|
申请人 |
|
||||
|
地址 |
|
||||
|
电话 |
|
||||
|
代理人 |
|
||||
|
地址 |
|
||||
|
电话 |
|
||||
|
备注 |
|
||||
|
|
|||||
|
1推荐调解员姓名 |
|
调解员编号 |
|
||
|
2推荐调解员姓名 |
|
调解员编号 |
|
||
|
3推荐调解员姓名 |
|
调解员编号 |
|
||
|
4推荐调解员姓名 |
|
调解员编号 |
|
||
|
5推荐调解员姓名 |
|
调解员编号 |
|
||
|
|
|||||
|
如推荐名册以外的调解员须提供如下信息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调解员各项身份信息,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调解员姓名 |
|
性 别 |
|
||
|
调解员所在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
邮 箱 |
|
||
|
地址 |
|
||||
|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