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
调解员工作指引(2022)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明确调解员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案件调解质效,根据《商事调解服务规范》(T/CCPITCSC 062-2020),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此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案件委派
1.调解中心按照《调解员选(指)定实施细则》将已受理案件委派给调解员,调解员应在接到调解中心委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查阅案件资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准备。
2.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委派的案件,调解员应按照以下步骤登录个人账户并查阅案件资料:
第一步:登录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http://www.cqfygzfw.gov.cn/cqjfyj/index.jsp)
第二步:选择调解管理,选择我是调解员。
第三步:输入账号和密码(注:登录账号为调解员本人姓名,初次登陆密码为123456,登陆后请按提示更改密码)。
第四步:登录个人账户,查看案件资料。
3.调解员了解基本案情后,应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各方当事人诉求,形成书面调解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②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③促成和解的工作方法和计划),报送调解中心备案。调解员首次联系当事人时应亮明身份,介绍调解相关工作流程。
4.调解工作开始前,调解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商事纠纷案件受理告知书》《商事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附件2)以及起诉状副本和必要的证据材料等代为移送各方当事人。
5.调解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向当事人表明恪尽职守,以中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各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6.根据《调解员工作守则》,调解员认为自身存在影响案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回避情形或不能胜任本次调解工作(见附件3)应及时向调解中心报告,经调解中心同意可以不再该案中担任调解员。
二、案件调解
7.调解员应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工作。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拟定书面调解工作方案,提交调解中心备案,并做好相应调解准备工作。
8.调解方式应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视情况交叉运用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方式进行沟通和斡旋,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9.调解员以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在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后,可视情况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相关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的除外。
10.调解会议可以通过当事人到场、视频、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如需召开现场调解会议的,应提前通过办案秘书预约时间和会议场地。
11.调解会议应在调解中心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调解员申请,并经调解中心同意,亦可在其他地点进行。若需在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由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在调解中心之外的场所进行调解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2.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核实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权限,说明保密性原则,宣布调解纪律和流程,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署《调解承诺书》(见附件4),以确保开展调解程序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委派的案件除外。
13.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基本观点和调解建议方案,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争议焦点,概括分歧要点。调解员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分析评估司法审判或仲裁结果与调解结果的利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调解结果提出非正式建议。
14.调解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鉴定意见。聘请专家参与调解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5.办案秘书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协助调解员制作调解笔录,记载双方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可作为后续调解的基础。当事人要求不做任何记录的除外。
16.案件调解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经多次调解完成。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积极保持与调解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报告案件调解进展情况。
三、达成和解
17.当事人同意达成和解的,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文本由当事人自行拟定,调解员可以就和解协议条款提出建议或应当事人请求协助当事人拟定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范本见附件5)。
18.调解员应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执行性负有提醒和告知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更改和解协议中的违法内容,调解员应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署名,并报告调解中心。
19.调解中心应根据调解商定内容制作和解协议,调解员应在和解协议上署名,调解中心应在和解协议上加盖印章。
20.应当事人请求,调解员可协助各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构对和解协议予以效力认定。如需要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开展联合调解的,调解员应到场参与调解。
21.调解员应严守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擅自公开调解书内容及调解过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除外。
四、调解终结
22. 通过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确有特殊情况调解中心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23.当事人自主申请调解的案件,优先使用与当事人约定的调解期限,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调解员应向调解中心及时报告延期情形。当事人未约定调解期限的,调解中心按照30天计算调解期限。
24.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声明放弃或退出调解的,调解员应向调解中心报告,经调解中心同意,终结调解程序。
25.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为继续调解已无必要的,应向调解中心报告,经调解中心同意,可终结调解程序。
26.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延长的,调解员应向调解中心报告,经调解中心同意,调解程序终结。
27.调解员因前述原因决定终止调解工作的,应向各方当事人及时声明终止调解程序,报调解中心同意后,终结调解程序。
五、结案归档
28.调解程序终结后,调解员均应向调解中心提交结案报告书,结案报告书应包含调解当事人身份情况、纠纷争议事实、调解过程及和解方案等内容(结案报告模版见附件6)。调解员应在结案报告书上签名。
29.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委派的案件,调解员应按照以下步骤登录个人账户办理结案手续:
第一步:点击“办理”,补全带红色星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信息(法院一般有预录入,点击“笔型图标”,大部分内容可自行补全)。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填写调解中心编制的案件号。
第三步:点击“下一步”,调解成功案件,须上传和解协议(扫描件);需申请司法确认案件,须上传各方填写完整的司法确认申请书(扫描件);调解不成功案件,点击“调解不成功”退回立案系统。
30.调解程序终结后,调解员应将案件涉及的所有书证材料复印件和结案报告书原件(各一份)一并提交至调解中心存档。各项材料电子版汇总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备案(cqmctiaojie@163.com)。
31.调解程序终结后,调解员需亲笔填写《调解员调解案件经费补贴发放表》在调解中心领取案件补贴。